妊娠合并心脏病如何处理?

2008-08-28 00:00:00 来源:

  (一)可否妊娠的依据:
  1、可妊娠:心功能I级及II级。
  2、不宜妊娠:
  心功能≥III级;
  风心病有肺动脉高压;
  房颤、高度房室传导阻滞;
  活动性风湿病;
  并发细菌性心内膜炎等。
  (二)继续妊娠的处理:
  1、孕早期:不宜妊娠者,终止妊娠(控制心衰后)。
  2、继续妊娠:① 高危监护;② 休息;③ 限盐;④ 防并发症;⑤ 提前住院待产(提前2W),有心衰者应及时入院治疗。
  (三)分娩期处理:
  1、阴道分娩:有条件医院,试产。
  ① 抗生素防感染至产后一周后停药;
  ② 镇静(杜冷丁,非那根,西地兰,氧);
  ③ 助产(吸吮器,产钳),避免屏气用力,缩短第二产程;
  ④ 产后加沙袋+镇静(吗啡,苯巴比妥钠),一般不常规用宫缩剂(免增加心负荷)。
  2、剖宫产:硬膜外麻
  ① 防出血(出血多时用催产素[10~20u],禁用麦角新碱,防静脉压↑);② 控制输液速度。
  (四)产褥期处理:
  (1) 卧床1 ~2W(三日内尤其24小时内,为心衰发生的危期),心功能III~ IV级不哺乳。
  (2) 抗感染至少产后1W;
  (3) 选择避孕,不宜再次妊娠;
  ① 避孕;
  ② 绝育:I ~ II级 → 产后 7 天结扎;III ~ IV级 →产后1 ~ 6W结扎。(控制心衰后结扎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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樱井英幸

樱井英幸

河北一洲肿瘤医院

擅长:质子治疗,放射治疗,质子束疗法治疗肝癌,X射线治疗,近距离放射治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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